晋技能办函〔2021〕2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使用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
能评价中的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子培训券闭环管理流程,经研究
制定了《山西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7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山西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
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升职业培训信息化
水平和培训质量,规范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
的制发、领取和使用流程,保障劳动者便利、规范参加职业技能
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培训券,是指应用于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省所有技能培训和
技能评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山西省各级人社部
门面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和技能评价人员发放,劳动者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权益以及机构兑现补贴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和参加职业技
能培训、评价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培训券的制券、发券、领券、
选课、报名、持证、兑现和核销等。
第四条 培训券按照培训方式分为线上培训券和线下培训券,
线下培训券按应用场景可用于普惠制培训、企业培训、订单式培
训、实操培训、行业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评价。
第五条 培训券按照用途可分为抵用券和面值券。抵用券仅作
为资质凭证。面值券可配置培训面值,实际兑换面值根据办班申
请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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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券与发券
第六条
按培训券的制发方式可分为封闭式制券和开放式制
券。
第七条
封闭式发券指对专门群体定向发券,精准推送。主要
用于企业培训、订单式培训、实操培训、行业培训、新兴产业培
训、创业培训、技能评价和针对无智能手机人员发券,由各级人
社部门负责分级制发。
第八条 封闭式制券需要填写的制券模板信息主要包括:培训
项目、培训类型、培训等级、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券模板类型、
应用场景类型、使用期限类型、可用人群等。同时提供定向发放
的人员名单,名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针对无智能手机人
员的封闭式制券,还需要增加手机号码。
第九条 开放式发券指借助电子社保卡的用户触达能力,用互
联网方式向全省劳动者广泛发券。主要用于普惠制培训和线上培
训,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条 开放式制券需要填写的制券模板信息主要包括:制券
数量、应用场景类型、培训类型、使用期限类型、可用人群。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或评价机构名称、地理位置、系统超级管
理员等信息有变更情况,需及时向人社部门上报变更资料。
第三章 领券与选课
第十二条 培训券通过 “三晋通”和“民生山西”等渠道申- 4 -
领。
第十三条 领取开放式培训券方式为:培训对象进入手机应
用程序中的电子社保卡服务专区或技能培训专区,可在卡券中心
领取培训券,先领先得,领完为止。培训对象领取培训券时需要
进行身份验证,通过“人脸识别”或“密码验证”等方式确保本
人领取、本人使用。
第十四条
封闭式培训券按照实名精准推送,无需培训对象主
动领取。
第十五条
对没有智能手机的培训对象,人社部门制券时会向
培训对象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培训券唯一编码,便于培训对象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等级评价时使用。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完成线上培训后,由省级定向制发实操培
训券,培训对象可凭实操培训券参加与线上理论学习相对应的线
下实操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领取线下培训券后,可在“三晋通”和
“民生山西”手机应用程序培训专区中通过电子地图直观查看附
近的培训机构或通过输入关键字方式查询附近的培训机构及培
训机构相关信息,以便选择符合自身培训意愿的培训学校和培训
专业。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实名制培训系统查询已选择本
机构的培训对象相关信息,便于培训机构主动对接培训对象,提
供便捷的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券设置有使用期限,到期后未使用,电子培- 5 -
训券自动失效。
第四章
用券
第二十条 培训券可以在下列业务中使用:
(一)凭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凭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培训类别和使用场景培训可分为:
(一)线上培训券:用于城乡未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
加线上平台培训;
(二)普惠制培训券:用于城乡未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线下技能培训;
(三)订单式培训券:用于城乡未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订单式培训;
(四)企业培训券:用于企业组织的职工培训;
(五)新兴产业培训券:用于院校组织的新兴产业培训;
(六)创业培训券:用于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七)行业培训券:用于行业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券:用于个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
价机构组织的技能评价。
第二十二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等级评价时,出
示培训券二维码或券码作为身份凭证;培训券中设有学员签到、- 6 -
证书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券仅限持券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
买卖。
第二十四条
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使用,持券人应当妥
善保管电子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线下培训对象凭培训券二维码或券码进行培训
报名,培训机构核验培训对象身份与培训券的一致性后方可报名
成功。线上培训对象在领券成功后,进入“线上培训”填写培训
意愿后方可进入第三方培训平台开始学习。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对象报名时要核验培训券的有
效性。核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培训实名制系统中输入培训券券
码远程调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验证;二是通过扫码枪或“三晋
通”、“民生山西”扫码验证。线上培训对象在进入“线上学习”
时系统会通过电子社保卡自动验券。
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在学习过程中,可通过培训券进行实名
制定位考勤,考勤信息会同步至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培训机构
管理员需通过“三晋通”、“民生山西”手机应用程序提前输入校
区地址,开班报备时要录入上课时间。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在进行培训开班审核、培训结业审核
时,需核验培训券有效性。- 7 -
第六章
技能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价对象凭培训券二维码或券码参加职业技能
评价机构组织的技能评价,评价机构可通过“三晋通”、“民生山
西”手机应用程序扫码核验或输入券码进行身份核验,学员身份
与电子培训券一致方可参加评价。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评价结果及证书信息上传至电子培训券
平台,记录取证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个人可通过“电子培训券栏目”中“证书查询”
功能查询自己的证书获取情况。
第七章
补贴兑换
第三十二条
补贴兑换包括培训补贴兑换和技能评价补贴兑
换。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进行补贴申领时,需在原有
资料基础上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验证培训券有效性后,按照实际补贴标
准发放相应补贴。
第八章 作废和核销
第三十五条 领取后未使用的电子培训券,本人可在“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的卡券”中自行操作作废。
第三十六条 人社部门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即完成培训券整个
闭环流程,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核销。
第三十七条 培训券超过领取有效期或使用有效期,培训券将
按规定自动核销。
第三十八条 培训券使用后,培训结业不合格或技能评价不合
格,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核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起试行,试行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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